詳細介紹
廣州琶洲產業園項目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公示
廣州琶洲產業園項目地塊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
(簡本)
土地使用權人:廣東珠光集團有限公司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單位:廣東貝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編制日期:2023年1月
摘 要
一、基本情況
地塊名稱:廣州琶洲產業園項目地塊(石榴崗路地塊)
占地面積:79633平方米
地理位置:海珠區赤崗石榴崗路馬榴崗2號
土地使用權人:廣東珠光集團有限公司
地塊土地利用現狀:空地。
未來規劃: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娛樂康體用地和商業用地。
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單位:廣東貝源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緣由:地塊從事過暫存大量臨時收繳的摩托車存在土壤污染風險,同時地塊用途變更以及擬收回土地使用權。
二、第一階段調查
第一階段調查工作開展時間為2022年9月。根據調查結果,1986年~2004年地塊主要為其它農用地,從事魚苗的培育、牲畜飼養等,2004年~2005年:地塊魚塘填平、閑置;2006年以后從事過施工人員的住宿,施工物品(鐵架、鋼管、手腳架、鋼筋等)、影視設備(燈光設備、照相器材、舞臺設備、音響設備等)以及摩托車的貯存、以及提供攝影基地、攝影、駕校培訓等商業服務。本調查地塊周邊中相鄰的地塊僅為東側的廣州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地塊,相鄰地塊的歷史和現狀上,主要從事種植農業、商業體育服務、政務公共服務,目前與地塊邊界相鄰的區域現狀多為廣州地鐵運營有限公司的各項目施工地。
根據污染識別結果,地塊內重點關注區域為農業時期地塊洗車位置、摩托車暫存的范圍、四個駕校的經營范圍、地塊東側與與廣州地鐵運營有限公司地塊內幾個施工地相鄰的區域和變壓器所在位置,需要關注的污染物包括石油烴(C10-C40)、多氯聯苯(總量)。
三、初步采樣調查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初步采樣時間為2022年9月26日~9月27日及10月26日~10月28日,具體布點采樣情況如下:
1、共布設土壤監測點位59個,采樣深度0~7m,共采集土壤樣品222組,監測項目共49項,包括基礎理化性質2項:pH值、含水率;GB36600規定的基礎45項:重金屬7項(銅、砷、鎳、鉛、鎘、汞、六價鉻)、揮發性有機物為27項(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順-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間二甲苯+對二甲苯、鄰二甲苯)、半揮發性有機物為11項(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熒蒽、苯并[k]熒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其它土壤監測項目2項(石油烴C10-40、多氯聯苯)。
2、共布設底泥監測點1個,采集底泥(沉積物)樣品1組,檢測項目與土壤監測項目一致。
3、共布設地下水監測井5個,井深6~10米,采集地下水樣品5組,檢測項目共12項,包括pH(現場及實驗室均需檢測)、渾濁度、As、Cd、Hg、Pb、Ni、銅、鋅、六價鉻、石油烴(C10-C40)、多氯聯苯。
4、共布設地表水監測點1個,采集地表水樣品1組,監測項目與地下水監測項目一致。
根據樣品監測分析結果:
(一)地塊內土壤樣品中:所有的檢出項目均未超過《土地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二)底泥樣品中:所有的檢出項目均未超過《土地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第二類用地篩選值。
(三)地塊內地下水樣品中:水除濁度外其他監測項目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Ⅳ類水限值標準或《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25.3-2019)的推導值。
由于調查地塊所在的廣州市海珠區區周邊區域自來水普及,地下水中濁度不存在對影響人體健康的暴露途徑,并且地下水中濁度亦不屬于地塊生產相關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質,因此調查地塊地下水中超篩選值的指標濁度對人體健康風險也在可接受范圍內。
(四)地表水樣品中:監測指標均未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的V類水質標準限值或推導的風險評估計算篩選值。
四、初步調查結論
綜上所述,本地塊內土壤樣品、底泥和地表水樣品均無超過篩選值的情況,地下水樣品中超篩選值的濁度,由于調查地塊所在的廣州市海珠區區周邊區域自來水普及,地下水中濁度不存在對影響人體健康的暴露途徑,并且地下水中濁度亦不屬于地塊生產相關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質,因此調查地塊地下水中超篩選值的指標濁度對人體健康風險也在可接受范圍內,無須進行修復,調查活動可以結束。本地塊作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娛樂康體用地和商業用地進行開發建設的人體健康風險可接受。